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行。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
一、实现制度全覆盖。尚未制定本地区公开招聘实施办法的,要在2011年6月前制定出台;已经出台实施办法的,要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开招聘组织工作规程,2011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二、建立集中时间、统一规程、分级实施的公开招聘制度。从2011年开始,每年的一季度省、市、县三级要完成招聘计划汇总、下达工作。每年5月份,省、市、县、乡事业单位集中组织招聘。每年4月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5月份组织公开招聘笔试、面试。每年4月底前,各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本级及所辖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做好事业单位招聘情况汇总工作,同时将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数、岗位人数按管理范围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干部考核(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集中在5月份分级组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
三、畅通引进人才渠道。省直、市直及县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短缺人才,可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引进人才需要,随时提出选聘方案,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随报随批,确保落实人才引进政策。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落实到公开招聘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和舆情监控,及时查处违反公开招聘规定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序进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招聘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有关违规问题的通知》(冀组通字〔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市直、县(市、区)属(含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直事业单位六级和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引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空岗补充人员应按照空缺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特点,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分别承办省直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直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协调、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第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承办招聘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成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承办具体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中技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解雇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按照招聘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要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包括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选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三种方式(以下简称选聘、单位招聘、统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采取上述三种方式,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招聘、选聘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采取选聘方式。
(一)省直、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四级、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七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二)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确认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三)引进急需、紧缺岗位人才。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选聘人员前,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选聘方案,包括选聘岗位名称、人数、所需资格条件、选聘方法及理由等内容。省直、市直事业单位选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选聘方案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招聘单位可采取到人才培养单位选人或寻聘等方式招聘人员,经考核确定人选后,省直、市直招聘单位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县(市、区)属招聘单位报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除列入本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选聘的人员外,省直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招聘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选择采取统一招聘、单位招聘方式,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人员情况;
(八)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和招聘计划内,根据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七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招聘方案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招聘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所需资格条件;
(二)招聘人数;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
(五)考试方式和范围、面试人数的计算方法、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成绩的公布时间和方式;
(六)体检和考核的要求;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委、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政府部门统一组织行业专项岗位招聘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招聘方案。
第十九条 依据核准的招聘方案制订公告,统一招聘的公告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单位招聘的公告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订。公告应当在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根据招聘需要,也可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二十条 招聘公告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正的,应当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更正内容和理由,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可以顺延报名、考试时间。
第四章 报名、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的报名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具体事务委托省干部、人事考试机构或省人才服务机构承担。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报名一般采取互联网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应当在网上填写《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招聘公告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网上初审;在面试前,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单位,可采取现场报名方法,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当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件、证明。现场报名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并通知应聘人员。经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改为采取选聘方式招聘人员。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和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考试,可以简化程序,也可直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基础常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常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 统一招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常识、职业能力测验或专业基础常识,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招聘岗位类别和条件确定并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采取单位招聘方式的笔试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统一招聘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特殊岗位笔试分数线可在招聘方案中单独设立,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统一招聘笔试结束后,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具体比例由招聘单位在招聘方案中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一般不高于3:1的比例,特殊情况的可以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5:1的比例。
第二十九条 笔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单位招聘笔试成绩应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选在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常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对于应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省直事业单位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确定。面试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引导下,一般由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特殊情况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招聘单位也可组织实施。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面试工作实施前,省直招聘单位应当确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面试方案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面试方案应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办法,面试评委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第三十二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成立面试评委组,评委组人数应为奇数,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员、相关专业和人力资源专家组成,一般由7人组成。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的组成,由市、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一般不少于7人。
省直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中,人力资源专家评委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派1名;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统一招聘的面试评委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选定,有条件的,可外聘评委或异地交流。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队伍建设,建立相关专业、人力资源专家评委库。
第三十三条 笔试和面试结束后,采取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面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岗位及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考核和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40%,具体加权比例,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向社会发布的招聘公告中载明。
第六章 考核、体检与聘用
第三十四条 通过考试的拟聘人员,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主要考察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拟聘人员体检工作,省直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单位实施;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确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根据招聘方案规定和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选。省直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在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市直、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拟聘人选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并在招聘单位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也可在招聘组织部门或单位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选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提出,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就业、流动、工资、保险等相关手续。
经批准招聘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初次就业人员,具有所聘岗位身份,享受所聘岗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和报批,确需延期的要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据第三十三条 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排序,可以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其他考生,并向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开招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出监督员对省直招聘单位公开招聘过程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市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检查。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招聘单位故意拖延确定拟聘人选,阻碍拟聘人员报到的,责令其改正;对严重违规的招聘单位,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省直招聘单位两年内不允许其组织招聘笔试和面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说明。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